郑子昆
检察官为百姓讨公道 28年如一日倾情弱势群体
敬业奉献
湖南省
2016年9月“中国好人榜”
人物故事:

  五月,湘潭。正是春光明媚的初夏时节。

  “湘中灵秀千秋水,天下英雄一郡多”,历经千年积淀,湘潭伟人、巨匠灿若星辰,蜀汉名相蒋琬,文化名人齐白石,开国领袖毛泽东等都诞生于此。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的追梦人都秉承着先辈的伟大精神,在这片热土上任劳任怨地耕耘,默默地奉献,发光发热。

  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员郑子昆,就是这样一个奔跑在法治道路上的追梦人。今年58岁的他,自1988年进入检察机关以来,已从检28年,在民事行政检察岗位就干了24年,虽然没有担任过任何职务,但却始终坚守对法律的信仰,勤勤恳恳地为检察事业添砖加瓦,共立案审查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22件,其中提请和提出抗诉315件,成功调解106件,大家都亲切地叫他“子哥”。他办理的十余件案件被评为全省、全市检察机关优秀案件,个人也因办案成绩突出先后40多次受到上级机关记功表彰。

  三面锦旗背后的感动

  2015年5月5日,一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同时为郑子昆送来感谢锦旗。

  时间回到2011年9月10日,魏丽萍带着女儿小悦从老家武汉来到湘潭妹妹家走亲戚。中饭后,小悦跟随姨妈到湘潭金都大市场玩耍。到4楼时,见电梯门开着,小悦径直走了进去,没想到刚跨入电梯便掉到一楼电梯机井内。

  原来电梯正处于维修中,而技术人员没有在电梯门口设置护栏和警示牌。4楼电梯门打开而电梯轿厢没有停在该楼层,导致小悦直接掉下机井,头部、盆部及会阴等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4级伤残。

  “突如其来的横祸,把我的生活彻底打乱了,丈夫责怪没有照顾好小孩,而决然离婚。”魏丽萍为照顾住院治疗的女儿,只好辞去在广东清远印刷厂的工作。

  2012年7月10日,魏丽萍将湘潭金都公司告到了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金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电梯维修方——湖北省武汉富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富通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雨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小悦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10%、30%、60%。

  三方均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法院。2013年7月11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自行承担5%,金都公司承担30%赔偿28万余元,富通达公司承担65%赔偿61万余元,被告及第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富通达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诉,同年10月13日被驳回。

  富通达公司认为,与金都公司所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已经到期,维修的技术人员赵滔不是本公司指派的,不应承担65%的责任。2014年9月15日,富通达公司向湘潭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法院一、二审判决均遗漏了主体方——负责维修电梯的湘潭西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奥公司),因为赵滔是西奥公司的技术维修人员。随后,富通达公司向雨湖区法院起诉了西奥公司。

  郑子昆接手案件后,为查清富通达公司与西奥公司的关系,他与办案检察官穿梭于湘潭、武汉、成都进行调查了解。

  “但调查过程并不顺利,关键人物赵滔在事发后害怕承担责任,就逃跑失联了。”郑子昆介绍,为找到赵滔,通过查询行业信息等手段,查到其维修资质是在成都注册的,逃跑后在成都一家公司上班。于是立即赶赴成都,可是却处处碰壁,无法见到赵滔,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眼看时间一天天过去,再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在离开成都前抱着碰碰运气的心态给赵滔发了个信息。”郑子昆发信息给赵滔,希望他能打消顾虑,勇敢地站出来说明真相。

  “当初赵滔也是害怕会以刑事立案,所以选择了逃避。”没想到赵滔竟然回复了消息,同意在成都见面。见面后,郑子昆和他进行倾心交流,将事情的来龙去脉摸清楚了。回到湘潭后,又通过多方调查,均证实湘潭多家的电梯都是由西奥公司承修,维修电梯的技术人员就是赵滔。西奥公司承认了是富通达公司的挂靠单位的事实,只是慑于国家对特种行业的规定约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已。郑子昆得知了富通达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不提此事,之后又起诉西奥公司的缘由。

  后来又与西奥公司负责人摆事实、讲道理,终于同意与富通达公司坐下来调解,共同分担赔偿责任。2015年春节前,郑子昆组织他们双方先后经过5轮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西奥公司为富通达公司承担责任赔偿金47.08万元。

  为确保受害人后续治疗得到保障,郑子昆来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找到主治医生进行咨询,自掏腰包为小悦做了身体状况鉴定。同时,郑子昆又组织受害方、金都公司、富通达公司调解,解决小悦的后续治疗费用。富通达公司负责人主动承担了其费用25万余元,金都公司承担18万元费用。

  “案子虽然办结了,可一想到当事人面临的窘迫,我就很不安,很想帮她们做点什么。”春节后,郑子昆又通过各种渠道,为魏丽萍找到了一份在印刷厂上班的工作,解决了这对母女的后顾之忧。

  为十年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谢谢子哥,要不是您的帮助,我们还不知道这起案子什么时候是个头。”2015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李文(化名)、李思(化名)姐弟和刘月娥(化名)、李文华(化名)母子一起来到湘潭市检察院,感谢郑子昆帮助化解了10年的民事赔偿纠纷。

  2002年8月,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高标村村委会研究决定改造村里农贸市场,村主任李建设(化名)主要负责此项工作。最终,工程由该村一个赵姓基建老板承包。由于没有承包到工程,李建设堂兄弟李耀光越想越气,怀恨在心,2004年6月5日凌晨,李耀光手持菜刀,翻墙爬进了李建设的家,将其妻子和大女儿杀死,还将双胞胎姐弟李文、李思砍成重伤。作案后,李耀光畏罪潜逃。

  2005年9月22日,李建设向雨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耀光及其妻子刘月娥共同赔偿各项费用892823.6元。

  2007年10月,李建设因病死亡。2011年7月,李耀光在广东惠州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8月1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撤销了李耀光涉嫌故意杀人案。2012年11月20日,李建设的女儿李文、儿子李思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李耀光的儿子李文华为被告。2013年7月1日,雨湖区法院裁定恢复诉讼。

  2014年7月28日,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月娥、李文华赔偿原告李文、李思1365362.93元。一审判决后,刘月娥、李文华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经审理,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5年5月26日,刘月娥、李文华以立案错误、审判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诉。案件交由郑子昆承办。

  “该案疑点颇多,必须把思路厘清楚。”郑子昆审查案卷后一脸的认真,从表面上看,由于意外原因,刑事案件虽撤销,侵权事实存在,但全案特别是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疑点甚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刑事案件撤销后,仅凭一些表象和推测能作为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使用吗?法院审理中对李耀光的遗产认定和分割缺乏依据,这些疑点足以说明该案在一、二审、再审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应原告诉求,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而没有对所有证据进行甄别或者没有认真听取被告方的辩解,导致所下判决或裁定被告不服,正因为被告不服,造成法院无法执行。

  “群众对执法的企盼就是公正,有失公道的判决当事人是不会满意的,此案的疑点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有效执行。”郑子昆沉思着。

  “民事案件执行难,是当前最为普遍的司法顽症,对该案仅凭一份抗诉文书或一纸检察建议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向法院提出案件中事实认定的歧义和疑点。”办案经验丰富的郑子昆认为对案件执法质量应进行修正和“导航”。

  于是,他找到一审法院执行法官,仔细分析了案中每一个细节和当事人对审判不服的原因所在,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以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提出了解决疑点的办法。

  接下来的一周,检法两家就如何划定李耀光的遗产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和统一执法意见,最终认定李耀光的遗产房屋价值为80.5万元,加上李耀光在广东惠州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7.2万元一分为二,共计84万元。遗产数额确定后也就为该案的处置工作打下了基础。

  从2015年8月起,郑子昆和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调解。历时半个月,原告最终同意了赔偿84万元的和解协议。

  刘月娥东拼西凑凑成50万元,尚有34万元的缺口没有着落。 随即,郑子昆与法官一道,找到本应协助法院执行冻结刘月娥拆迁补偿费而未执行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由该公司承担余下的34万元赔偿款。协议生效后第二天,84万元全部交到法院。

  2015年10月17日,李文、李思到法院领取了84万元赔偿款。一起长达10年的赔偿纠纷,在郑子昆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洗清老农十一载冤屈

  在郑子昆所办的案件中,刘建国老人让他印象最为深刻。

  让我们把镜头拉回到20年前的那个夏天。

  1996年6月3日,对湘乡市东山乡的刘建国来说,是一个喜悲交加的日子。这天早上,他请来了20余名帮工,准备拆除旧房重建新宅。

  “触电了!触电了!”就在这时,离工地不远的鱼塘边传来几声凄厉地呼喊,一个6岁孩子路过鱼塘时被垂落的电线击倒在地。正在帮工的孩子爷爷见孙子触电,迅速跑去施救,当即也被强大电流击倒。仅仅几分钟时间,突然降临的事故致祖孙俩命赴黄泉。

  闻讯赶来的村乡干部,在简单地了解事发过程后,作出了刘建国拆屋拉电是导致祖孙两人被电击死亡原因的结论,随即便草拟了一份调处协议,责成刘建国赔偿死者家属7200元。此时的刘建国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故给惊呆了,在良心的责备下,他痛楚地承担了处罚责任,背上了害死两条人命“罪孽”的黑锅。

  第二天,冷静下来的刘建国左思右想,总觉得电线脱落与拆屋拉电并无直接关系,他又问了所有帮工,没有一个人到鱼塘边施工,怎么可能是拆屋打断了电线,肯定是乡领导决断错误:“不行,我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背一辈子‘黑锅’,我得上告讨回公道。”

  1996年6月5日,刘建国一纸诉状将东山乡政府告上法庭,法庭审理结果:败诉!

  刘建国不服,于同年8月6日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裁定结果是:维持原判!

  刘建国仍不接受二审裁定,继续申诉。他的行为被看成扰乱司法活动,被司法拘留15天。沉重地精神打击和牢狱之灾,对一个在诉讼之路跋涉的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倾家荡产也要洗涮自己的清白。”艰难和曲折并没有压倒刘建国,他只有这一个想法。从1996年到1999年,刘建国不知道多少次穿梭于一审二审法院,向人诉说自己的冤枉和无辜。

  2002年的一天,刘建国终于迎来了转机。

  那天,湘潭市检察院组织下乡接访,郑子昆在东山乡得知刘建国的遭遇后,决定探个究竟,于是来到其家了解案情的前因后果,认为其申诉有理:“我们检察院可以帮你打这场官司。”

  “检察院还能打民事官司?早知道就好咯!”刘建国仿佛在黑夜中看见了一丝光明。

  湘潭市检察院受理刘建国的申诉后,郑子昆立即调阅了案卷。但一个难题摆在了面前:尽管法院案卷认定刘建国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证据有很多疑点,但六年过去,早已时过境迁,物是人非,要还原事实真相谈何容易。况且,原案中的证人大多是死者亲戚,其中的利害关系非同一般。

  “检察官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我们不能有丝毫懈怠。”郑子昆坚定信念,与同事一次又一次地深入现场勘察、调查走访,剥茧抽丝,去伪存真,终于找到了两组重要证据。

  证人证实事发现场距刘建国家有60余米,横跨他家的电杆电线都没有折断,这一点当时法院并没有作现场勘察。另一份证据是小孩母亲的证言:事发当天早晨6点左右,她就看见鱼塘上断落了一根电线,此时刘家还没有拆屋。还道出了她一直埋藏心底的隐秘,“看到儿子惨死很悲伤,不想让儿子白死。但看到邻居家蒙冤,也于心不忍,做人要讲良心!”至此,郑子昆终于舒了一口气。

  在司法实践中,把颠倒的事实再颠倒过来也许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需要负责的态度和坚强的勇气。该案经湘潭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省高级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先后指令一审法院再审,而一审法院却意外地维持原判。

  问题出现在哪里,原因何在?郑子昆刨根问底,终于查明了其中的原委。一审法院认为:到目前为止只刘建国接受了调处协议,也就是只有刘建国承认事故责任。如果没有新的责任人不能推翻原案。而且法官的语气还十分强硬“错了,由法院负责”。

  这本来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另一个是没有证据证实刘建国有过错行为。检察机关从保护无辜者出发,提出抗诉无疑是正确的。但法院将两者同时成立作为纠错的充分理由,虽不恰当但又是统一认识的基础条件。因此,郑子昆决定围绕调处协议展开调查。于是又一次来到东山乡,找到当时参加调处的乡领导,详细了解了调处协议的始末。

  “当我们赶到现场时,已经电死了两个人,事故后果十分严重,但谁也说不清电线是怎么断落的,我们后来判断唯一可能损坏电线的是拆屋建房活动,便草拟了这个协议,但刘建国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我们又反复做思想工作,他出于同情才答应出钱。”乡领导证实。事实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刘建国并没有认同调处协议,法院定案的依据不能成立。

  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后,湘潭市检察院在分别与一审法院和市中级法院沟通交换意见后,再次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07年2月11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一个蒙冤11载的错案,经过检察机关两次抗诉,终于得以纠正。

  2007年4月12日,刘建国专程为郑子昆送来绣有“明镜高悬,为民昭雪”的锦旗。2008年,刘建国得了癌症,住院期间,郑子昆多次前往探望,在临终前夕,刘建国依然感激万分:“没有你们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我的晚年生活就不会变得这样清清白白。我没有什么东西送给你,想把孙子过继给你,让检察官的浩然正气流淌到我刘家的血脉,让孙子长大后也能像你这样一心为民,堂堂正正。”

  “我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因为出身贫苦家庭,从小就感受到老百姓对法律的需求,特别是蒙受不白之冤的时候,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就如久旱盼甘霖一样迫切。”面对记者的采访,郑子昆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绝对不会缺席,作为一名检察官,必须用实际行动来践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不少当事人成了“回头客”

  “你是郑检察官吗?我是朋友介绍来的,说我的问题你能解决。”2016年4月20日刚上班,一位中年男子走进湘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公室开口就问。

  “没错,我是郑子昆。”郑子昆连忙起身接待,当了几十年的检察官,郑子昆对这样的开场白见惯不怪了。

  “官司冤屈找子昆,定能帮你讨公平。”在莲城湘潭,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

  2012年9月的一天早上,黄某也循着郑子昆的名号而来,向他申诉了自己的遭遇。黄某是原市电器开关厂职工,企业破产后,他租下厂里的厂房办了个小型企业,依法履行了租赁手续,并逐年按合同规定缴纳了租金。而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租用的厂房被拍卖,买主以一纸《通知》勒令他搬迁设备,而因迟迟未搬迁,法院又判处他赔付厂房买主5万元。法院还拘留了黄某,准确强制执行,黄的妻子特别激动,扬言不放人,就要把法院给炸了,矛盾一触即发。

  郑子昆接手后,立即向院里报告,将此事立案,并马上到法院调阅案卷。结果发现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一是判决中涉及的无证厂房是不能拍卖的;二是拍卖的厂房承租人是黄某,他有优先购买权而未征求其意见,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在接手这个案件的第二天上午,郑子昆就带着一名检察官开始了调解工作。他们深入原市电器开关厂,组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进行思想沟通,于法于理于情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仅一周时间,便成功地化解了申诉人、被申诉人间的矛盾纠纷,调处了市开关厂职工闹访事件,平息了竞拍方进场施工与当地村民斗殴的恶性事件。黄某获得16万元赔偿金后,将设备搬出厂房,政府安居工程和申诉人的企业扩建都得以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执法不但挽救我的企业,更是让我重拾了信心。”申诉人黄某某百感交集地说,他当年在湘潭市九华开发区又投资2000多万元,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可安置更多的就业人员。

  能为群众讨回公道就是幸福

  “办案能为群众讨回公道,就是幸福。”郑子昆说这是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24年来始终坚守的信条。

  2012年底,郑子昆受理了赵某申诉案。

  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赵某通过同学尹某(某乳制品公司驻湖南桃江销售经理),以付款给尹某、再由尹某安排交易的方式,直接到娄某的销售点提取乳制品。每次提货前,赵某都将货款打到尹某的账上,提货后,再由尹某与娄某结算。因是同学关系,赵某对尹某十分信任,为方便提货,赵某专门借钱多打了10万元到尹某的账上。

  2009年3月,赵某在娄某处提取了14万余元的货品后,尹某并未与娄某结算,而是拐走多家货款后携款潜逃。娄某为挽回货款,以提货后未付款为由,将赵某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赵某支付该货款。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我的生活原本就困难,一直靠亲戚资助做点小买卖来维持生计,这回又无辜摊上一个说不清的巨额官司,我越想越觉得冤。”赵某经人介绍,赵某找到湘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郑子昆看完赵某的申诉材料后,首先到赵某家走访调查。随后,他一头扎进案子,加班加点审查案卷。将该案所有疑点一一列出后,郑子昆找出了法院判决错误的依据:“将两个毫无法律关系的原、被告强扯在了一起。”

  为了证实这一点,正月十五还没过,郑子昆就和同事按照赵某提供的线索忙开了——往返于湖南桃江、宁乡、湘潭三地银行查询尹某与赵某的银行往来账目。

  “那段时间,我和子哥天天对银行票据进行甄别核对,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才把数万张票据甄别核对完,眼睛都看花了。”郑子昆的同事回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他们的努力下,终于查清了赵某与尹某的全部货款往来,以及尹某分时段支付给娄某的往来票据,同时也查出了尹某多收赵某预付的10万元货款的票据。

  查清了银行票据,也就确立了赵某与尹某的法律关系,同时证明,与娄某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只能是尹某。这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该案经湘潭市检察院提请湖南省检察院抗诉后,湘潭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前,郑子昆又帮助赵某按举证顺序,将查证的新证据分门别类整理好。庭审中,赵某以新证据进行举证,所有证据都被法院采信。

  2013年4月,重审法院将该案依法改判。改判后,娄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重审判决。

  同年7月下旬,郑子昆在查找尹某无果的情况下,又来到尹某家,积极做尹某父亲的工作,请老人家尽快联系到尹某,劝其将赵某的10万元预付货款退还。经多次协调,10万元预付货款已全部偿还到位。

  “法律不应是呆板冷冰的,而应是灵动有温度的,对老百姓的诉求,我们要用心去体会、去理解、去面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尽心尽力提供帮助和解决难题,用爱给法律注入更多的温度。”郑子昆对自己从事的检察职业充满了自豪。

  情法并重解纠纷

  2008年初,七星房地产公司与中天建设公司因甲乙双方意见尚未统一和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就工程款发生了纠纷,中天建设公司违约中途退场。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判决,实际违约金150万,但判决建设方违约金只有12万,给七星房地产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工程也进入了僵持状态。

  “我们中天建设公司的情况也好不到哪去,因长时间发不出施工队民工的工资,民工罢工不干了。”中天建设公司负责人介绍。

  2008年7月,七星房地产公司到湘潭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郑子昆接手案件后,多次接到说情的电话,还有威胁电话。“民意和权势,人情与法律孰轻孰重?郑子昆首先想到的是民工工资,只有民工稳定了,才有可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于是,郑子昆向科长和分管检察长汇报并统一意见后,立即向湖南省检察院汇报,取得省检察院支持。为慎重起见,他建议由省检察院直接立案向省高级法院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湘潭市中级法院再审,湘潭市中级法院再审组织调解。

  在调解中,郑子昆依法依情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建议由七星房地产公司先支付前期工程款给中天建设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消除农民工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要求中天建设公司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七星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损失。

  先后经过三轮艰辛的调解,郑子昆推心置腹地劝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其中,中天建设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是郑子昆多年的好友,郑子昆更是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我能理解你目前所处的困境,但由于你方中途违约才形成纠纷,理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张某某被郑子昆一心为民、公正执法的真情感动,表示一定以积极的态度服从调解。

  2008年8月,郑子昆又组织七星房地产公司和中天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双方委托代理人集聚一堂,把问题逐一挑出来,摆事实讲道理,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其中,七星房地产公司先支付10万元给中天建设公司用以支付民工工资,余额100余万元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建设公司也表示,无条件为未完成工程提供所需材料,并主动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赔偿费用。纠纷化解后,工程也得到了顺利推进。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很多时候都面临着情与法的难题。郑子昆在办理王某某与湘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上诉案中,也遇到了这样的困境。

  王某某之子王华(化名)于2010年1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湘潭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1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就此,原告王某某与侵权责任人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获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21万元。此后,王某某以医疗机构擅自停用三磷酸腺苷二钠一氯化镁和氨曲南两种药物,致使王华发生脑血管硬化、心肌硬化、软组织炎症、痰堵塞呼吸道并最终死亡为由,向被告提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后经过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2011年5月,王某某以湘潭市某医院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之诉。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先后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3月作出终审裁判,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王某某坚持认为,医院在救治王华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被告对此没有依照行政职权直接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反而进行包庇和隐瞒,致使医学会作出了虚假的鉴定结论,而且从未就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实质性回复,其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遂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交《申请报告》一份,要求被告对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原告因而诉讼至法院,提出如上所述之请求。

  王某某也因此走上了信访之路,先后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很多人都怕了他。后来王某某听说郑子昆的事情后,就来检察院找郑子昆,毕竟老年失子,郑子昆对王老的事深感同情,但情归情,法归法。郑子昆多次登门做王某某的工作,和他释法讲理,劝他息访息诉;另一方面,因王某某不服有关部门对其做出的“11万元司法救助款分三年支付”的调解方案,郑子昆反复穿梭于法院、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协商,终于达成“救助款一次性支付”的调解协议。

  2016年春节前夕,王老终于解开了心结:“郑检察官前前后后为我的事上门不下十次,奔忙于各个部门,尽心尽力地维护我的权益,让我甚是感动,我信郑检察官,今后也不去上访了。”这位先前曾高喊“司法不公”的老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郑检察官为我的事情所付出的努力,难以用语言来评价,我唯有送上“六载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的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2016年元宵节那天,69岁的王某某专程来到湘潭市检察院看望郑子昆,逢人就说郑检察官好,内心充满激动。

来源:湖南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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