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有调整

发表时间:2024-01-09    来源:

  2024年初,营口市人民政府对《营口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推出了新的惠民举措:即5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犬主,将返还首次收取的管理费。希望广大犬主在享受惠民新政策的同时,要做到文明养犬、规范遛犬。

 

  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养一只犬首年收费 500 元,养多只犬的,第二只 (含第二只 )以上,每只犬首年收费 1000 元。一个年度内未出现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的,次年免于收取养犬管理费;受到行政处罚的,次年收取养犬管理费,一只犬 200元,多只犬第二只 (含)以上的每只 1000 元;连续 5 年内未出现因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形的,返还首年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管理、狂犬病疫苗及接种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

 

  文明养犬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规范养犬 

  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避开高峰期。

 

  依法养犬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不允许养禁养犬,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没有不文明的狗狗,只有不文明的主人。衷心希望广大养犬的居民朋友,用实际行动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支持,也希望不养犬的居民朋友能给予更多的包容和理解。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为营口文明城市建设贡献一份力量,谱写文明养犬新篇章。

 

记者:海南 

责编:杨迪 

审核:泓颖 


 

责任编辑:唐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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