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淮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淮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试行)》 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关于促进淮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建设高质量的部署要求,促 进全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招引落地(含现有企业新 投资建设)符合淮安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填补本市文化 产业发展空白,社会资本投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重大导向 意义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含) 以 上的文化制造业项目,或 2000 万元(含) 以上的文化服务 业项目( 以投资决算审计为准),给予投资主体 100 万元扶 持。固定资产投资每超出 1000 万元,再给予 50 万元扶持。 外资项目上浮 2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最高 3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本市、县区( 园区) 政府投资基金和国 有公司投资部分。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引导产业特色鲜明、具备 较好成长性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小进规”“个转企”。对当年新进入“三上”统计库的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 8 万元一次性奖 励,文化批零业企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 奖励; 对文化类个体工商户转为私营企业,并有一年以上实际经营业绩的,每户奖励 3000 元。对“个转企”“小进规”企 业,在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税降费基础上,各属地县区应细 化制定个性扶持方案,提高企业积极性、降低企业成本。

  三、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 业连续 2 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 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年增 速超过 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500 万元的,给予 企业 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 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再超5000万元,文化服务业企业年度营 业收入每再超 1500 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单 年度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企业 30 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50 万元奖励, 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 50 万、20 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选国 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四、鼓励文化载体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100万和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50 万和 20 万元奖励。对通过保护 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上年度新建成的文化产业园 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 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入住文化企业数量达 20 家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五、推进特色产业发展。对各县区( 园区) 依托独特的

  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创成特色 文化产业并被上级认定的县区,特色文化产业营收达到5个亿的奖励1万元,特色文化产业营收达到 10 个亿的,奖励 3 万元。奖励所在县区的企业和个人,具体分配方案由部门 或属地县区自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产业人才培养。对我市引进的重点文化产业领 域急需、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领军型人才(团队) 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纳入“淮上英才计划”支持范围。 加强本土文化人才培养,促进政校企合作,针对我市紧缺、 急需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等专业人才,开展委托定制培养, 对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评估考核,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奖励。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市高质 量跨越发展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全面贯彻执行《淮安 市招引建设重特大产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淮政办 发〔2020〕7 号) 文件精神。对在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中,重 大项目主要引资人、“三上”文化单位培育和开展特色文化产 业统计作出特殊贡献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符合干 部任用资格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优先推荐提拔重用,授 予“淮安市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在年度考核中列入 优秀等次。

  八、附则。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同一项目涉及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未明确事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所列 资金纳入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 执行。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统计局承担,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编辑:苏 畅 ]

主办:淮安市委宣传部、淮安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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