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广安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为广安主城区建成区,含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建成区
二、禁燃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为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四、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市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233474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信息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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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广安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为广安主城区建成区,含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建成区
二、禁燃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的种类为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四、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市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233474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信息来源: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