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凡有违反者,情节轻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主动铲除自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或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且成熟前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处理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提供野生毒品原植物情况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通告》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61211680。
大兴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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